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 ---一起涉嫌强奸案的成功辩护

2019年3月25日,犯罪嫌疑人K**涉嫌强奸一案,被XC市公安局立案侦查,并予以刑事拘留。

K**亲属委托我所程学平、殷剑律师担任辩护人。“被害人”P**控告K**强奸,K**辩称,双方是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。侦查机关提请逮捕,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,不予批捕。2019年4月9日,公安机关决定对K**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
辩护律师经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询问,并对作案现场作全面勘察,认为作案现场不具备强奸犯罪的基本要件。结合双方特定的关系因素,认为若非“被害人”自愿,客观上也不存在“不敢反抗”、“不能反抗”或“不知反抗”的情形。

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,辩护律师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近万字的书面辩护意见,并主动就相关疑点,向侦查人员汇报,希望从严、从细审查。从事件发展的内在逻辑,辩护意见对作案现场的时间、地点、空间,双方当时的精神状态,事先、事中、事后所发生的客观行为等进行了全面、理性、客观的分析,认为这是一起双方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,被害人的控告,是因该行为被家人发现,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本能而实施的行为,建议侦查机关做好“被害人”的工作,并撤销案件。

侦查机关未能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,于2020年1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经审查于次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,侦查机关补侦后于2020年3月再次移送。

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,辩护律师及时调取了全部案件材料,并进行了毫无遗漏的反复研读、分析。根据对侦查机关调取的近千页书面证据的全面分析,结合现场勘察所测定的数据,对数十个情节逐一分析论证,形成了两万字的第二份辩护意见。该辩护意见以侧重于对“被害人”陈述、侦查机关调查的电子数据、鉴定意见等为主,结合相关证人证言,参考犯罪嫌疑人供述为辅的证据分析及论证原则,综合当时特定的时间、地点、空间及案发前后的客观条件等因素,根据强奸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,围绕“被害人”当时是否具备“不敢反抗”、“不能反抗”或“不知反抗”的法理要件,逐一分析论证,最终得出,涉案不正当性关系的发生,系双方自愿的性行为,不成就“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”的强奸犯罪构成要件,并以“人类受制于法律、法律受制于情理”的法理角度,请求检察机关依刑法“疑罪从无”的谦抑原则,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审查意见。

  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,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,不能充分证明“被害人”P**当时“是否达到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的程度,犯罪嫌疑人K**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”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,决定对P**不起诉。

在本案中,辩护律师本着勤勉尽职,认真负责,客观理性的工作原则,协助侦查及审查起诉机关,全面查明案件事实,准确适用法律,从而达到了控、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最佳辩护效果。

 

创建时间:2020-04-30 14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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